《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红十字关爱生命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红十字关爱生命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红十字关爱生命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强、做暖、做靓我区红十字生命关爱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关爱生命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79号)文件,提出我区推进关爱生命工作的若干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救在身边”关爱生命 (一)加强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 大力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扩大培训覆盖面。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组织公众参与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坚持公益培训为主,加大普及培训力度。规范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流程,严格“四统一”(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大纲、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证书管理)标准,确保培训质量。加强应急救护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各级各类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建设,大力推进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进机关事业单位、进企业、进学校、进村(社区)、进党群服务中心、进新时代文明实践站、进养老服务机构等。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及AED管理协议,统筹推进全区公共场所及人群密集地区自动体外除颤仪(AED)设置和管理维护。 (二)鼓励造血干细胞捐献。 全区各级各单位要切实做好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登记入库和慰问救助等工作。不断提高捐献活动的知晓率,吸引更多的志愿者加入“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中华骨髓库),依法落实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及其直系亲属的临床用血政策。 (三)鼓励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献。 完善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献者缅怀纪念和困难家庭人道救助等社会褒奖激励政策,努力扩大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献协调员和志愿者队伍。 (四)开展博爱助医行动。 积极引导企业、公众通过爱心捐赠等方式,救助各类因病致贫、生活困难的患者。依托红十字人道救助独立账户接收企业和个人的捐款,定向用于各类因病致贫、生活困难患者的救助,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捐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到公开透明。 二、保障救助、捐献(赠)者权益 (一)红十字救护员。 1.红十字救护员应经过应急救护培训并取得《红十字救护员证》。红十字救护员在工作时应佩戴红十字救护员相关标志,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可享受《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规定的待遇。红十字救护员在参加红十字会组织的救援活动时,各级红十字会应给予救护员一定的物质补贴,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和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急救技能培训实施细则,红十字救护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现场应急救护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3.根据《浙江省红十字会办公室关于褒扬红十字应急救护现场施救者的通知》(浙红办〔2020〕3号)、《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对实施现场施救的红十字救护员、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师进行精神褒扬,予以慰问、赠送鲜花、荣誉证书、锦旗等,对施救者救护行为和典型事迹进行采访报道,将救护事迹纳入“红人榜”,按程序推荐申报“自然人公共信用评价加分”,推荐参加“感动人物”“浙江好人”等评选。对于在救护中受伤或低收入家庭的救护员、救护师,经本人申请,按规定给予人道救助。非急救专职人员实施现场应急救护且施救成功,区红十字会给予奖励1000元。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4.红十字救护员实施现场应急救护且施救成功的,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享受人才政策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二)无偿献血者。 关心无偿献血志愿者,定期开展无偿献血积极分子慰问活动,送上红十字体检券(不超过当年公务员体检标准),并开展实物慰问(不超过300元/次)。 (三)造血干细胞捐献者。 1.捐献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终身按照不超过八百毫升的献血量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2.做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慰问工作。 (1)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慰问:给予捐献者一次性慰问金5000元和因捐献需要产生的必要的交通差旅补助、为满足捐献条件所产生的医药费及核酸检测费,据实结算。 (2)全程做好关心关爱。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捐献过程中,区红十字会做到全程关心陪同,并给予实物和鲜花慰问,其中鲜花慰问不超过300元/人,实物慰问不超过500元/次。 (3)爱心回访。自捐献日起,区红十字会对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进行连续3年的“爱心回访”,一年2次。即每年9月开展“博爱藕花洲”宣传月“爱心回访”捐献者,送上红十字体检券(仅捐献当年享受,不超过当年公务员体检标准),实物慰问不超过300元/次;每年春节前开展“新春博爱送温暖——爱心回访”捐献者,实物慰问不超过300元/次。 (4)其他慰问。关爱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对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另给予人道救助经费1万元(不与区级博爱救助金同时享受)。 3.切实关心捐献者家庭。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对捐献后生育的开展好慰问,慰问标准为一次性不超过2000元。对捐献者、捐献者家庭遭遇意外(患重疾或其他困难情况)及时开展走访慰问,标准为一次性不超过3000元。 4.捐献者优先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5.捐献者享受“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献血者”的待遇。 6.捐献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最美临平人”、区级“道德模范”及各级各行业先进。 7.授予造血干细胞捐献者“临平区红十字奉献奖”;授予高分辨配型志愿者(参与高配,但因客观因素未能实现捐献者)“临平区红十字爱心奖”。 (四)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献者。 1.凡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由红十字会和卫生医疗系统参与完成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献的捐献者,对其家庭进行人道慰问:人体器官捐献者家庭,每户给予慰问金2万元;角膜或遗体捐献者家庭,每户给予慰问金1万元,可与省、市级补助同时享受。定期做好慰问,做好缅怀纪念活动。 2.按照浙江省红十字会、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人体器官捐献者丧葬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浙红〔2012〕19号)精神,捐献者免费享受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捐献者家庭享受相应补助政策。 3.对捐献者进行医疗救治时所发生的医药费,由捐献者自负的部分,可通过人道救助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4.捐献者的直系亲属如需接受器官移植手术,在轮候时给予合理的优先权。 5.对捐献者发生家庭生活困难或遭遇突发事件确需救助的,纳入年度红十字“情暖临平”人道救助慰问。 6.每年9月开展“博爱藕花洲”宣传月“爱心回访”当年度的器官遗体(组织)捐献者家庭,给予慰问不超过1300元/户(原则上以实物为主)。开展“新春博爱送温暖”慰问当年度器官遗体(组织)捐献者家庭,并予以实物慰问(不超过300元/人)。 (五)博爱助医捐赠者。 企业和个人向红十字会捐赠的爱心助医款,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三、明确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单位要从改善民生,更高水平推进社会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入开展“红十字关爱生命”工程,并作为宣传“最美精神”的重要抓手,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形成合力,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共同推进关爱生命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 大力弘扬和传播“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将红十字救护员、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遗体)捐献者、博爱助医捐赠个人纳入各级各行业先进评选范畴。将红十字精神纳入全区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工作,与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临平“最美精神”紧密结合,以“寻找最美红十字人”为主题,选树一批救护员、捐献者、捐赠者等最美典型,广泛宣传其感人事迹,使更多的爱心人士关心、支持和参与“红十字关爱生命”工程等活动。 (三)加强统筹推进。 各级各单位要大力支持各级红会系统开展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将“红十字关爱生命”工程纳入重点工作计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辖区、系统活动所需的各项经费,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明确工作任务,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关爱生命工作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附件:临平政办〔2022〕36号.wps 来源: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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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进一步提升临床血液供应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2019年11月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委、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住建部、全国总工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11部委联合颁布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就共同促进无偿献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通知》指出,各地应探索将无偿献血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建立个人、单位、社会有效衔接的无偿献血激励机制,对献血者使用公共设施等提供优惠待遇。 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宣传部、文明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工会、红十字会,军队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进一步提升临床血液供应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现就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提出以下要求: 一、健全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 (一)做好无偿献血统筹协调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继续贯彻落实《献血法》,加强无偿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动员等工作,将无偿献血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卫生城市创建等结合,进一步巩固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格局。 (二)健全血站服务体系。地方各级卫生健康、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质量上收、服务下沉”的血站服务体系,将献血屋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加大对血站新建扩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确保血站服务体系与当地医疗卫生发展趋势相适应。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对献血屋建设、流动采血车停放提供支持。鼓励建立省域内血站一体化管理模式。 (三)完善血站运行机制。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安排经费,保障血站正常运行和发展。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持续推进血站服务体系机制创新,深化基层运行机制改革,逐步建立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新机制。 (四)强化血液应急保障能力。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军队有关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建立血液应急保障预案和预警机制,加强应急献血者队伍建设,做好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的血液保障。完善区域间血液调配制度,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血液调配血液保障绿色通道,确保血液运输安全、有效、快捷。区域间血液调配不得收取互助金。 (五)发挥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示范作用。各党政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献血法》规定,积极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参加无偿献血,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军队有关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广大官兵参加无偿献血;各级教育、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组织、妇联等有关群团组织应当组织大中专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及其他事业单位加强对职工和师生的宣传、教育、动员,鼓励职工和师生参加无偿献血。 (六)健全无偿献血激励机制。各地应当探索将无偿献血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建立个人、单位、社会有效衔接的无偿献血激励机制,对献血者使用公共设施、参观游览政府办公园等提供优惠待遇,定期开展无偿献血表彰活动。 (七)统筹推进无偿献血与造血干细胞移植捐献工作。无偿献血与造血干细胞移植捐献工作联系密切、相辅相成,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应当统筹推进,加强信息共享、强化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志愿服务,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二、强化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一)大力宣传无偿献血精神。各级文明办应当把推动无偿献血工作与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道德素养相结合,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各级宣传、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节目播放无偿献血公益广告,大力宣传无偿献血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弘扬无私奉献和献血救人的人道主义精神,传递社会正能量。 (二)普及无偿献血科学常识。各级宣传、网信、广播电视、卫生健康、红十字会等部门、组织应当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无偿献血理念,普及无偿献血知识,提高公民无偿献血的自觉性。各级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军队有关单位应当将无偿献血作为健康教育重要内容,将血站作为中小学生普及医学和健康科学知识的重要阵地,促进血液知识进教材、进校园、进课堂、进军营,让更多社会公众了解、支持和参与无偿献血。 (三)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各类平面媒体,在交通工具及主要路段、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设置无偿献血公益广告牌或知识宣传栏,挖掘中华文明团结、互助的文化内涵,借助传统节日、纪念日开展主题宣传和献血者关爱活动,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提升血站服务水平 (一)提供优质便捷献血服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军队有关卫生部门要加快推进血液管理信息互联互通,探索建立“互联网+无偿献血”服务模式,为献血者提供个性化服务。完善献血者及直系亲属出院时直接减免用血费用流程。全面推进血站信息公开,增进社会信任。各级共青团组织、红十字会应当组织志愿者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和服务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血站要开展血液舆情监测工作,及时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 (二)稳步拓展无偿献血模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军队有关卫生部门应当指导血站拓展无偿献血招募模式,推动团体无偿献血和街头流动无偿献血协调发展,提升无偿献血抗风险能力,保障“淡季”血液供应。探索开展预约献血服务。 (三)持续提升血液安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军队卫生部门应当加强血液安全管理,指导血站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完善高危献血者屏蔽和淘汰制度,健全血液预警机制。卫生健康、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传染病流行情况,完善血液筛查策略,视情增加血液筛查项目。 (四)提升贫困地区血液保障能力。各级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将提升贫困地区血液供应保障能力作为完善血液供应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的重要内容,加大贫困地区采供血网络建设力度。西藏、新疆、四省藏区及“三州”地区的血液支援工作,由支援当地地市综合医院的有关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组织开展。其他贫困地区的血液支援工作,由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安排。承担支援任务的血站要选派骨干力量,提升贫困地区无偿献血服务能力和血液安全供应能力。各地与贫困县县医院建立对口帮扶关系的三级医院应当提升县医院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四、做好无偿献血保障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当将无偿献血工作作为法治中国建设和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认识无偿献血工作的重要性、特殊性和紧迫性,树立底线思维,防范血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风险,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社会动员,形成工作合力。 (二)建立责任制度。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应当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宣传、精神文明、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加强同军队系统的合作,建立军民融合联动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和部门职责,制订实施办法,做好工作落实。 (三)做好评估指导。各地应当将无偿献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的考核指标体系,对辖区内无偿献血工作定期开展自查自评估,对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工作推进慢的地区或领域要加强监督指导,落实领导职责,提升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参与程度,共同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中宣部办公厅 中央文明办秘书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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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发布《关于加强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发布《关于加强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期,为深化中国红十字会改革,推进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创新发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发布《关于加强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加强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红字〔2019〕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铁路系统红十字会: 志愿服务是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之一。党和国家高度关心重视红十字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改革方案》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列入重要任务。为深化中国红十字会改革,推进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十字事业和志愿服务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志愿服务条例》,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深化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把志愿服务作为各级红十字会开展人道工作的基本方式、重要载体和主要抓手,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作为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凝聚起更多的人道力量。 二、主要目标 到2024年,注册红十字志愿者总数达到200万人,建立覆盖广泛、管理规范、服务完善、充满活力的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体系,志愿服务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水平全面提升,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在服务党政大局、满足人道需求、保护生命健康、促进全社会向上向善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红十字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成为改善民生福祉、完善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统筹协调,构建系统推进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工作格局。 拓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领域。红十字志愿服务是指在红十字会注册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人道服务。各级红十字会要聚焦主责主业,“按专业、分领域”在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红十字精神传播、国际人道援助等领域积极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 形成齐抓共管志愿服务的工作合力。做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是各级红十字会的共同责任,要努力形成各级红十字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工作态势。总会要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组织宣传部门主要负责志愿服务工作的宏观规划、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综合数据管理,各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本领域志愿服务工作的组织推动和业务指导,推动相关规划和政策的落实;省级和市级红十字会要加强对本地区志愿服务工作的研究规划,争取政策支持,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工作的长效机制;县级红十字会和基层组织要把志愿服务作为主要工作内容来抓,大力发展红十字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融入国家志愿服务工作体系。各级红十字会要进一步加强与文明办的沟通协调,推动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和精神文明工作考核范畴;积极争取民政部门的相关指导和政策支持,推动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发展;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交流,共同推进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深入广泛开展。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要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吸纳文明办、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为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二)大力发展红十字志愿者,建立健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体系。 加强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建设。各级红十字会要把发展志愿者作为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市、县级红十字会和红十字会基层组织要着力推动红十字会员、捐赠人注册成为红十字志愿者,促使红十字救护员、应急救护师资、救援队员、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入库志愿者、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者注册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大力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要建立支持和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长效机制,通过人才培养、项目资助和示范引领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培育。省、市、县级红十字会要结合履行法定职责和本地实际,发展本级管理的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其中县级红十字会建立的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不少于3支。要加强对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日常管理,引导符合登记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指导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探索推动具备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推动建立红十字志愿者协会。有条件的省级和市级红十字会要积极建立红十字志愿者协会,发挥协会的联络、协调、服务作用,吸纳有影响力的红十字志愿者骨干和志愿服务组织,提升协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要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切实提升协会服务能力,协助志愿服务组织做好登记、年检、评估、信息公开,助力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着力开拓创新,提高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水平。 规范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与服务。各级红十字会要结合贯彻执行《志愿服务条例》,推动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化发展。规范红十字志愿者的招募,推进红十字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及时有效匹配志愿服务供给与需求,不断提高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健全红十字志愿服务培训体系,加强对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培训,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强化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志愿者能力素质;指导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及时、完整、准确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规范开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为红十字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条件,鼓励与保险公司合作设计开发符合红十字志愿服务特点特别是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的险种,维护志愿者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合法权益;推动有关部门落实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红十字志愿者、鼓励公共服务机构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红十字志愿者给予优待等相关促进措施,探索建立基于志愿服务时长和质量的积分激励机制。严禁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鼓励基层创新,打造品牌项目。要总结各地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的基本经验、主要做法,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创新开展符合红十字宗旨的特色项目,引导、支持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发挥优势、各展所长设计实施创新项目。要根据新时代新要求,加强对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的研究规划,加大资源投入,积极扶持有创新性、示范性的优秀项目,着力打造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品牌。 助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要积极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参与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工作。省级、市级红十字会要加强对县级红十字会的支持和指导,依托学校、社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立新时代文明实践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依托现有基层公共服务阵地资源,打通盘活红十字服务站、红十字救护站、生命健康安全体验馆等活动阵地,建立红十字人道服务平台,为文明实践工作服务;聚焦主责主业,结合当地实际,发挥自身优势,大力开展社区备灾、应急救护培训、生命健康安全和防灾避险知识普及、人道救助、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等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广泛传播红十字运动精神和人道文化。 (四)建立综合性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发挥先进典型引领示范作用。 强化表彰激励。要认真落实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分级开展志愿者星级评定,县级红十字会负责一至三星级志愿者评定,地市级红十字会负责四星级志愿者评定,省级红十字会负责五星级志愿者评定。 各级红十字会要结合实际建立志愿者嘉奖制度,褒扬和嘉奖优秀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授予荣誉称号;对优秀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代表优先安排参加红十字会的培训、会议等重要活动,推选为各级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理事会理事,推荐参加“道德模范”等有关评选表彰;将走访慰问红十字志愿者纳入“红十字博爱送万家”活动。总会定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予以评选、嘉奖。 各级红十字会要积极参与全国宣传推选学雷锋志愿服务“四个100”先进典型活动,层层择优推选,加大宣传力度,做好优秀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服务社区宣传推选工作。 加强宣传引领。要把表彰激励与事迹宣传有机结合,大力宣传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进展和成效,深入挖掘红十字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充分展示红十字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时代风采和良好形象。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运用新媒体平台,精心策划主题宣传、专题宣传,讲好红十字志愿者故事,传播好红十字志愿者声音,树立和提升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品牌的影响力、感召力和吸引力,营造有利于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要加强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志愿服务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上,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志愿服务工作汇报,专题研究和指导志愿服务工作,帮助解决志愿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加大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支持力度。 (二)加大经费支持。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要积极争取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支持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立足自身优势通过承接政府和红十字会的公共服务项目、争取政府补贴与社会资金等多种途径,持续提升自身发展能力。 (三)建设“红十字志愿者之家”。各级红十字会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空间和红十字特色服务阵地,建立“红十字志愿者之家”,向红十字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放更多资源,为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办公场所、活动空间和交流平台。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2019年11月13日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加强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7-2011)下载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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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7-2011).pdf 下载 卫生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正式实施,对献血者健康检查等具体事项作了规定,为一般血站开展无偿献血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新版《要求》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献血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为配合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200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01)。《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01)的实施,对于保障献血者和受血者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几年来,我国无偿献血工作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献血人群不断扩大,技术、规范不断更新,社会对无偿献血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因此,有必要对《要求》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使无偿献血工作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 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为《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起草单位,从2008年9月开始对2001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01)进行修订。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的修订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确保血液安全、尊重科学发展、密切结合实际、坚持操作可行、参考国际标准、与国内相关标准协调一致、广泛征求意见”的原则,充分考虑了我国人群的生理状况,并充分结合我国国情,参考了相关国家、地区的规定。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按照相关指导原则和修订程序,修订工作经过多次修订专题会议、血液标准委员会评审会议、有关条款专项调研及专家咨询会议,并在全国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研讨、修订有关内容。2011年11月30日,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经由国家技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正式发布,于2012年7月1日实施。 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将选择安全的献血者、维护献血者的健康作为核心理念,制定了严格的献血评估程序,在保障血液安全、充足的同时,维护献血者和受血者的健康。新版标准的修订符合我国无偿献血工作发展的需要,为无偿献血的发展提供了更加科学的政策和技术环境,作为献血者选择的基本标准,将指导血站开展献血者筛选和咨询工作。 二、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相对于2001版主要作了哪些调整? 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是我国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最新的国家标准,对献血者知情同意、健康征询、一般检查、献血前后血液检测以及献血量及献血间隔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与2001版相比,新版《要求》细化了献血者健康检查的内容,调整了内容的结构,增加了强制性条款,修改了部分标准的规定,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1.调整标准结构,增加目次、引用文件、献血者知情同意,删除原附录C; 2.调整规范性技术条款的章节结构;调整免疫接种后献血的有关条款,按疫苗生产工艺分类管理; 3.调整强制性条款,除原有的献血前检测、献血量和献血间隔、捐献血液的检测要求外,增加献血者知情同意; 4.增加献血者有关生活经历和旅行经历的健康征询; 5.删除献血后血液检测有关检测方法、检测标志物等内容; 6.调整献血年龄、献血量、血色素标准、单采血小板采集标准和献血间隔; 7.修订眼科疾患、同性恋以及免疫接种后献血的有关条款; 8.修订附录A献血者知情同意及健康征询表有关内容; 9.订附录B献血前血液检测和献血记录有关内容。 三、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是否对我国献血年龄作出了新规定? 新版《要求》7.1项规定“国家提倡献血年龄为18~55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献血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献血法>释义》提出,“18周岁是我国法定的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无偿献血是公民自愿的行为,需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人来决定,本法规定18周岁为无偿献血的最低年龄,与我国其它法律规定一致”,“考虑到我国公民的体质状况和各地的作法,法律规定55周岁为无偿献血的终止年龄。但法律规定的终止献血年龄,只是法律的一般规定,并不是超过终止年龄的不允许献血。”可见,我国《献血法》对献血年龄上限的规定并非强制性条款,新版《要求》将献血年龄延长至60周岁的规定是与《献血法》相一致的,并没有超出《献血法》对献血年龄的要求。 新版《要求》对献血年龄的延长进行明确规定,既是出于献血者身体健康的考虑,又是为了满足部分长期、固定献血者的献血愿望。近年,在我国无偿献血工作实践中,各地超过55周岁的定期献血者提出再次献血的屡有出现,他们都热心无偿献血公益事业,奉献爱心拯救生命。 年轻人是我国献血人群的主力军,50岁以上的献血人群仅占很小一部分,超过55岁的献血者人数则更少。因此,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对献血年龄的规定不会显著增加我国无偿献血者人次数,获得充足、安全的血液仍需要更多健康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四、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对献血间隔期的调整依据是什么? 和其他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澳门等地区相比,我国的献血间隔期设置相对偏长。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将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由原来的不少于4周调整为不少于2周,但不大于24次每年,特殊需要,由医生批准,最短间隔不得少于1周;将全血献血后与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由原来的不少于6个月调整为不少于3个月;对两次全血捐献间隔仍沿用《献血法》第九条的规定,为不得少于6个月。 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对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的调整遵循医学科学的原则,借鉴了其他国家及我国港台地区已经成熟的、经过验证的标准,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兼顾献血安全和无偿献血发展需要,符合我国国情。 五、其他国家和地区献血年龄及献血间隔资料   献血类别 献血年龄 献血间隔 全血 年龄低限:大部分是16或17岁,一般都需要监护人签字同意。 年龄高限:大部分是65岁,个别国家(如加拿大)已将年龄条件放宽为:除首次献血者外,医生认为可以献血的,可放宽到70岁。 如: 英国17-65周岁之间,对于首次献血者的年龄高限是65岁,经由血液机构医生每年许可,规律的固定献血者年龄超过65-69周岁还可以献血; 加拿大年龄低限为17周岁,首次献血者应小于61岁, 61-70岁者,如果在近2年中至少献过一次血的,可献血; 澳门17-69周岁,首次献血者60周岁。 一般为3-4个月。 如: 英国 通常为16周,最小为12周。正常情况下,12个月内献血不超过3次。 加拿大不超过530ml的全血献血者两次间隔为8周。任何例外情况均需医生批准并书面记录。献血浆或粒细胞后再献全血至少在48小时之后。 日本 200ml全血,男、女均可4周后的同一天献血;400ml全血,男性,可12周后的同一天献血,女性,可16周后的同一天献血。 美国 间隔8周即可献血。 香港 男性间隔3个月,女性间隔4个月,16-17岁,需家长同意书且间隔6个月。 成分血 年龄低限一般同全血献血者。 年龄高限一般小于或等同于全血献血者,多数为60周岁,经医生评估合格者可到65周岁。 如: 日本18-54周岁; 新西兰 18周岁,首次献血者18-60周岁,固定献血者18-70周岁; 韩国17-64周岁; 澳大利亚固定献血者18-80周岁,首次献血者18-60周岁(但特批献血者可61-65周岁或全科医生批准65-80周岁); 泰国17-60周岁; 香港18-65周岁; 新加坡18-65周岁,首次献血者18-50周岁; 台湾17-65周岁。 基本上均为2周,每年不超过24次单采血浆/血小板。 如: 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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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通过《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

中央通过《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

2016年5月2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这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一项令全国广大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倍感振奋的重要文件:《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 这份文件的出台,预示着我国志愿服务事业蓬勃发展的春天就要来了!习近平此举将让全国爱心涌动。《意见》是怎么讲的,让我们一睹为快吧。 坚持两个出发点。会议指出,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要坚持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为出发点。这两个出发点回答了为什么要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体现着公民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反映着社会文明进步的良好形象,“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体现。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即是在倡导全民成为有爱心的志愿者,通过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群众对社会服务需求在日益增长,政府与企业解决社会问题的局限性随之凸显。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作为社会治理有益补充的志愿服务工作需要切实发挥起“润滑剂”的作用。“郭明义爱心团队”是以鞍钢涌现出的全国劳动模范、被誉为“当代雷锋”的郭明义名字命名的一支志愿服务团队。2009年成立以来,团队由最初3000多名志愿者发展到近2万名,并在全国有600多支分队,志愿者总数超过130万人。他们以雷锋、郭明义为榜样,在奉献岗位、奉献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了显著成绩。2014年初,“郭明义爱心团队”的志愿者给习近平写信汇报他们“跟着郭明义学雷锋”的主要成果和心得体会。习近平在给他们的回信中说道:“雷锋精神,人人可学;奉献爱心,处处可为。积小善为大善,善莫大焉。当有人需要帮助时,大家搭把手、出份力,社会将变得更加美好……希望你们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向上向善,从‘赠人玫瑰、手有余香’中感受善的力量,以实际行动书写新时代的雷锋故事,为实现中国梦有一分热发一分光。”习近平的回信就是对志愿服务组织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群众社会需求的肯定和期望。 明确基础和重点。会议指出,以能力建设为基础,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增强法律保障为重点,积极扶持发展志愿服务组织。近年来,我国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虽然迅速发展,为社会带来持续不断的正能量,但总体而言,我国的志愿服务还处在初始阶段,志愿者队伍专业化水平较低、活动开展不经常、制度机制保障不完善等“成长中的烦恼”也引起了各界关注。《意见》切实针对问题症结所在,明确提出了以能力建设为基础,以完善制度机制保障为重点的“药方”。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且让我们看看西方发达国家的志愿服务发展状况吧。在参与人数和活动时长上以以色列为例,在以色列的全部人口中,20%以上的人参加志愿活动,平均每个月服务16个小时;在专业化上以美国为例,包括:社会福利活动,如学龄前儿童的日托及课余活动、老人日托、保护妇女、移民难民安置等;社会义举,如民权、社会正义、文化和艺术、社区开发;卫生和医院,如有计划地支持残疾人、艾滋病患者,几乎涵盖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制度机制保障上,西方发达国家通过财政支持和税收等经济手段来调节志愿者组织的发展及其方向。同时,英美等发达国家对于志愿者组织的活动、社会地位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后者因此得到法律的保护。当前,我国志愿服务工作正在朝着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方向不断迈进。2014年2月,中央文明委专门印发《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志愿者招募注册、加强志愿者培训管理、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健全志愿服务激励机制等4个方面的制度。同时提出,要把志愿服务的要求融入各项经济、社会政策之中,体现到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之中,提倡和鼓励志愿服务的行为。要把志愿服务纳入学校教育,鼓励在校学生人人参加志愿服务。要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志愿者购买必要保险、提供基本保障。并强调加快全国志愿服务立法进程。目前,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抓紧推进这方面的工作。 设定目标体系。会议指出,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服务完善、充满活力的志愿服务组织体系。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最终是要形成完备的组织体系。以志愿服务工作走在全国排头兵位置的北京市为例。1993年,北京市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省级志愿者协会——北京志愿者协会,拉开了北京志愿服务蓬勃发展的序幕。二十多年来,北京市已形成市级志愿者协会、区县局级志愿者组织、基层志愿者服务队三级志愿服务体系。相继成立了志愿者科普顾问团、3.15权益保护志愿者服务队、禁毒宣传志愿者服务队、大学生环保志愿者协会等数十支专业性志愿服务队伍,志愿者注册总数超过200万人,先后为第11届亚运会、2008年北京奥运会等大型活动提供了热情、周到、高效的服务,获得了海内外的广泛赞誉。北京市为全国各地的志愿服务组织体系的发展完善提供了学习样本,相信各地在此次会议后,定会奋勇争先,向北京市看齐。 提出工作重点。会议指出,要把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重点放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方面。志愿服务的生命力在于活动。而代表爱心之举的志愿服务活动就要做“雪中送炭”的事,去帮助那些最需要帮助的人。华中农业大学“本禹志愿服务队”是以曾经就读于这所大学的中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十大杰出志愿者徐本禹名字命名的一支志愿服务团队。他们以持续扎实的行动服务基层群众,取得显著成效,涌现出一大批优秀志愿者,并获得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集体等称号。2013年底,志愿服务队的同学们给习近平总书记写信,汇报了1200多名队员深入贫困山区支教、关爱留守儿童、关爱进城农民工子女、关爱老人和残疾人等志愿服务活动成果及他们的认识体会。习近平回信说:“得知你们在徐本禹同志感召下,积极加入青年志愿者队伍,走进西部,走进社区,走进农村,用知识和爱心热情服务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坚持高扬理想、脚踏实地、甘于奉献,在服务他人、奉献社会中收获了成长和进步,找到了青春方向和人生目标,感到十分欣慰。”华中农业大学“本禹志愿服务队”就是因服务基层困难群体而受到习近平的褒扬。 来自: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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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表彰2012-2013年度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等奖项获奖者

国家表彰2012-2013年度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等奖项获奖者

为表彰先进,进一步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鼓励社会、公民关心、支持、参与无偿献血工作,根据《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的有关法律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启动了每两年一届的无偿献血表彰工作,2012-2013年度为《献血法》实施以来的第八个表彰周期。 最终确认“无偿献血奉献奖” 206,842人(包括金奖33,686人、银奖40,464人、铜奖132,692人)、“无偿献血促进奖”186人和359个单位、“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6,486人、“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259个、“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19个、“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1,435人。其中,无偿献血奉献奖获奖者人数较上一届表彰增长近53%,反映出我国无偿献血者队伍进一步壮大,无偿献血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特别奖”的获奖者由三部委予以表彰。其他奖项由各地予以表彰。 希望获奖的个人、单位和地方珍惜荣誉,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动社会公众支持和参与无偿献血工作。我们号召社会各界以他们为榜样,弘扬献血救人的无私奉献精神,为推动社会文明进步贡献力量。 附浙江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获奖名单: 1、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特别奖获奖名单(共122人) 浙江分库:(4人) 郑卫军、董平、潘克勤、章梁君 2、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获奖名单(共1313人) 浙江分库:(64人) 徐中、章梁君、徐锦芳、陈学瑜、邵洲力、章军辉、王裕、巫伟祥、洪根钢、靳毅、潘克勤、王梁盼、苏海和、王晓刚、吴利民、周鹏飞、邵浩然、孙朝峰、曲鹏、邵琴、王翊澄、郑云斌、吴骏飞、冯培华、庄进良、张建国、周园园、唐海萍、吴正鸣、韩永林、涂勇妙、虞奇跃、徐丽瑞、郦巧莲、陈林斌、夏海明、姚志、黄震、潘天凑、胡群、陈建孙、李华燕、袁胤、伍建良、骆旭鹏、汤群荣、俞红鹰、徐青、黄啸琪、金琴、尹义、郑荣、陈剑、余红春、徐鹏、王炎、连丽佳、王勇、邱燕燕、徐红伟、朱海平、魏锋、顾闳邴、赵贇   关于表彰2012-2013年度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等奖项获奖者的决定 国卫医发〔201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红十字会,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社会各界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献血救人的无私奉献精神,各地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个人、单位和部队。为表彰先进,鼓励社会、公民关心、支持、参与无偿献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的规定,经地方有关部门推荐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总后勤部卫生部决定,对2012-2013年度在无偿献血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薛金彬等33,686名同志授予“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叶仁花等40,464名同志授予“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胡永福等132,692名同志授予“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敖刚等186名同志、北京大学等359个单位授予“无偿献血促进奖”;谢静音等6,486名同志授予“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江苏省等10个省(市)和四川省自贡市等249个市(区)授予“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吉林省军区等19个军队单位授予“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周春艳等1,435名同志授予“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总后勤部卫生部现对“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特别奖”的获奖者予以表彰。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获得“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一星级至五星级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的获奖者予以表彰。 希望获奖的个人、单位和地方珍惜荣誉,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动社会公众支持和参与无偿献血工作。我们号召社会各界以他们为榜样,弘扬献血救人的无私奉献精神,为推动社会文明进步贡献力量。 附件:1.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获奖名单 2.无偿献血促进奖获奖名单 3.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终身荣誉奖获奖名单 4.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获奖名单 5.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获奖名单 6.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特别奖获奖名单 7.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获奖名单、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获奖名单、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一星级至五星级奖获奖名单、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获奖名单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总后勤部卫生部 2015年3月10日 点击下载:《关于表彰2012-2013年度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等奖项获奖者的决定》(含附件).zip
捐献造血干细胞,点燃生命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