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红十字关爱生命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3-05-29 15:08  阅读 380 次 评论 0 条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红十字关爱生命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强、做暖、做靓我区红十字生命关爱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关爱生命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79号)文件,提出我区推进关爱生命工作的若干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救在身边”关爱生命

(一)加强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

大力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扩大培训覆盖面。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组织公众参与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坚持公益培训为主,加大普及培训力度。规范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流程,严格“四统一”(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大纲、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证书管理)标准,确保培训质量。加强应急救护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各级各类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建设,大力推进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进机关事业单位、进企业、进学校、进村(社区)、进党群服务中心、进新时代文明实践站、进养老服务机构等。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及AED管理协议,统筹推进全区公共场所及人群密集地区自动体外除颤仪(AED)设置和管理维护。

(二)鼓励造血干细胞捐献。

全区各级各单位要切实做好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登记入库和慰问救助等工作。不断提高捐献活动的知晓率,吸引更多的志愿者加入“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中华骨髓库),依法落实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及其直系亲属的临床用血政策。

(三)鼓励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献。

完善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献者缅怀纪念和困难家庭人道救助等社会褒奖激励政策,努力扩大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献协调员和志愿者队伍。

(四)开展博爱助医行动。

积极引导企业、公众通过爱心捐赠等方式,救助各类因病致贫、生活困难的患者。依托红十字人道救助独立账户接收企业和个人的捐款,定向用于各类因病致贫、生活困难患者的救助,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捐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到公开透明。

二、保障救助、捐献(赠)者权益

(一)红十字救护员。

1.红十字救护员应经过应急救护培训并取得《红十字救护员证》。红十字救护员在工作时应佩戴红十字救护员相关标志,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可享受《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规定的待遇。红十字救护员在参加红十字会组织的救援活动时,各级红十字会应给予救护员一定的物质补贴,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和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急救技能培训实施细则,红十字救护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现场应急救护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3.根据《浙江省红十字会办公室关于褒扬红十字应急救护现场施救者的通知》(浙红办〔2020〕3号)、《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对实施现场施救的红十字救护员、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师进行精神褒扬,予以慰问、赠送鲜花、荣誉证书、锦旗等,对施救者救护行为和典型事迹进行采访报道,将救护事迹纳入“红人榜”,按程序推荐申报“自然人公共信用评价加分”,推荐参加“感动人物”“浙江好人”等评选。对于在救护中受伤或低收入家庭的救护员、救护师,经本人申请,按规定给予人道救助。非急救专职人员实施现场应急救护且施救成功,区红十字会给予奖励1000元。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4.红十字救护员实施现场应急救护且施救成功的,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享受人才政策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二)无偿献血者。

关心无偿献血志愿者,定期开展无偿献血积极分子慰问活动,送上红十字体检券(不超过当年公务员体检标准),并开展实物慰问(不超过300元/次)。

(三)造血干细胞捐献者。

1.捐献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终身按照不超过八百毫升的献血量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2.做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慰问工作。

(1)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慰问:给予捐献者一次性慰问金5000元和因捐献需要产生的必要的交通差旅补助、为满足捐献条件所产生的医药费及核酸检测费,据实结算。

(2)全程做好关心关爱。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捐献过程中,区红十字会做到全程关心陪同,并给予实物和鲜花慰问,其中鲜花慰问不超过300元/人,实物慰问不超过500元/次。

(3)爱心回访。自捐献日起,区红十字会对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进行连续3年的“爱心回访”,一年2次。即每年9月开展“博爱藕花洲”宣传月“爱心回访”捐献者,送上红十字体检券(仅捐献当年享受,不超过当年公务员体检标准),实物慰问不超过300元/次;每年春节前开展“新春博爱送温暖——爱心回访”捐献者,实物慰问不超过300元/次。

(4)其他慰问。关爱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对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另给予人道救助经费1万元(不与区级博爱救助金同时享受)。

3.切实关心捐献者家庭。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对捐献后生育的开展好慰问,慰问标准为一次性不超过2000元。对捐献者、捐献者家庭遭遇意外(患重疾或其他困难情况)及时开展走访慰问,标准为一次性不超过3000元。

4.捐献者优先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5.捐献者享受“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献血者”的待遇。

6.捐献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最美临平人”、区级“道德模范”及各级各行业先进。

7.授予造血干细胞捐献者“临平区红十字奉献奖”;授予高分辨配型志愿者(参与高配,但因客观因素未能实现捐献者)“临平区红十字爱心奖”。

(四)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献者。

1.凡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由红十字会和卫生医疗系统参与完成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献的捐献者,对其家庭进行人道慰问:人体器官捐献者家庭,每户给予慰问金2万元;角膜或遗体捐献者家庭,每户给予慰问金1万元,可与省、市级补助同时享受。定期做好慰问,做好缅怀纪念活动。

2.按照浙江省红十字会、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人体器官捐献者丧葬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浙红〔2012〕19号)精神,捐献者免费享受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捐献者家庭享受相应补助政策。

3.对捐献者进行医疗救治时所发生的医药费,由捐献者自负的部分,可通过人道救助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4.捐献者的直系亲属如需接受器官移植手术,在轮候时给予合理的优先权。

5.对捐献者发生家庭生活困难或遭遇突发事件确需救助的,纳入年度红十字“情暖临平”人道救助慰问。

6.每年9月开展“博爱藕花洲”宣传月“爱心回访”当年度的器官遗体(组织)捐献者家庭,给予慰问不超过1300元/户(原则上以实物为主)。开展“新春博爱送温暖”慰问当年度器官遗体(组织)捐献者家庭,并予以实物慰问(不超过300元/人)。

(五)博爱助医捐赠者。

企业和个人向红十字会捐赠的爱心助医款,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三、明确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单位要从改善民生,更高水平推进社会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入开展“红十字关爱生命”工程,并作为宣传“最美精神”的重要抓手,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形成合力,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共同推进关爱生命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

大力弘扬和传播“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将红十字救护员、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遗体)捐献者、博爱助医捐赠个人纳入各级各行业先进评选范畴。将红十字精神纳入全区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工作,与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临平“最美精神”紧密结合,以“寻找最美红十字人”为主题,选树一批救护员、捐献者、捐赠者等最美典型,广泛宣传其感人事迹,使更多的爱心人士关心、支持和参与“红十字关爱生命”工程等活动。

(三)加强统筹推进。

各级各单位要大力支持各级红会系统开展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将“红十字关爱生命”工程纳入重点工作计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辖区、系统活动所需的各项经费,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明确工作任务,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关爱生命工作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附件:临平政办〔2022〕36号.wps

来源: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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