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红会2023年度浙大造血干细胞入库活动

西湖区红会2023年度浙大造血干细胞入库活动

大爱无疆,抽取几毫升血液,献上一份爱心,许下一个守护生命的承诺,就可能挽救一个生命,幸福一个家庭。 5月26日,27日,西湖区红十字会联合浙江大学红十字会分别在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和玉泉校区开展了造血干细胞入库活动,虽然烈日炎炎,最高气温已经突破三十度,但是依旧挡不住浙大学生和老师献爱心的热情,5月26单日总计15人成功入库中华骨髓库,5月27日单日总计12人成功入库中华骨髓库。 活动现场除了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还有一群身穿黄T恤的志愿者。他们是杭州市西湖区红十字会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队的成员,也是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在成功捐献了造血干细胞后,捐献者的爱心没有停止,他们来到入库现场用亲身经历向有意向入库的同学讲述捐献的过程和需要注意的事项,风趣幽默又不失专业严谨,用自己的故事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其中,我们的现场活动摊位前坐满了前来了解答疑的同学。 26号在紫金港校区入库的同学却没有太多想问的,她说她的父亲很早就加入了中华骨髓库,今天已满十八周岁的她也要追随父辈的脚步成为一名光荣的造干志愿者。 27号在玉泉校区进行登记入库的两位小哥哥,在做完献血登记后默默在我们造血干细胞宣传点位看了许久的动员介绍,一开始他们还有些许的困惑和疑虑,但是在我们志愿服务队员的耐心介绍下,他们彻底打消了自己的顾虑,毅然决然的加入了中华骨髓库,为所有充满爱心的同学点赞! 在西湖区红十会工作人员和西湖区造血干细胞志愿服务队的共同努力下,本次造血干细胞入库活动圆满完成,大家一起用实际行动让爱心延续,让博爱传递。 截至日前,西湖区已经有 23人已成功实现造血干细胞捐献。从不了解到知悉,从抗拒到支持,每个志愿者的一句“我愿意加入”,都是源于博爱、善良、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 来源:杭州市西湖区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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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的“跑马”队伍点燃生的希望

特别的“跑马”队伍点燃生的希望

张程鹏,杭州临平人,2017年留样加入中华骨髓库。4年后,样本与一名血液病患者配对成功,并顺利完成了“生命种子”的捐献。如今,他不仅是浙江省第650例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也是红十字“救”在身边急救跑者志愿服务队队长。 成立公益+运动跑马队,播撒“生命种子” 红十字“救”在身边急救跑者志愿服务队,从名字上不难看出其公益+运动的属性。该队伍由临平区红十字救护员、红十字应急救护师资及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组成。会急救、爱跑步、更热衷于宣传造血干细胞捐献,和普及急救知识,热心公益事业,这是服务队最真诚朴素的宗旨。 我省第106例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浙江省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队队长靳毅,也是该团队中的一员。本职工作是浙江省第四监狱狱警的靳毅,2012年正式登记加入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为了动员更多人加入到捐献志愿者队伍中来,他还报名参加各类马拉松赛事,并且穿上特别装备——一件贴有“捐献造血干细胞 我行你也行”标语的“小黄T”。此举不仅吸引了跑友的关注,甚至引发媒体的争相报道。 张程鹏直言,自己在2021年海宁国际追潮马拉松现场看到了“前辈”靳毅在赛道上大方展示着标语,以实际行动呼吁社会关切,颇有感触。与此同时,张程鹏在赛道上两度见到跑者倒下,但是,除了帮忙呼救外他什么也做不了。那种束手无策的无力感让他回来后陷入了长久的沉思:如果掌握急救知识,在必要的时候施以援手,何尝不是点亮他人“生的希望”。于是,抱着为生命接力尽一份力的信念,他在由红十字志愿者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所在的微信群里发出提议,“救”在身边急救跑者志愿服务队的组建因此水到渠成。 “服务队自成立以来,组团报名参加了不少马拉松赛事和迎亚运活动。与此同时,大家积极参加心肺复苏急救培训、AHA(美国心脏协会)急救员培训等,并通过走进广场、社区、学校、企业等方式,向广大市民宣讲造血干细胞捐献知识,科普全民急救技能,为生命代言。就在前不久的迎亚运倒计时200天活动暨2023年临平区半程马拉松接力赛上,作为参赛者的他们还参与了一场现场急救,保障了跑者安全。 从“没听过”到“我愿意”,浸润公益之心 时任余杭区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的吴芳华多年来致力于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陪伴了不少捐献者一路走来。如今,她也是服务队中的一员。对于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社会知晓率和认可度,她有着深刻体会。“记得2008年时,我们出去发放宣传折页、公益宣讲,大多人都存在抵触情绪,如今却有不少企事业单位主动邀请我们前去宣讲。此外,越来越多人从‘没听过’到‘我知道’再到‘我考虑一下’转变,相信未来会有更多人说‘我愿意’。” 令记者动容的是,如今队员们的下一代也在父母的潜移默化中浸润出一颗公益之心。沈昕月作为红十字救护员的子女,骄傲地告诉记者:“心肺复苏的操作流程我都会背。”还有些孩子郑重地说:“等我满18岁了,也要去献血,也要加入中华骨髓库救人!” 如果,你有幸在马拉松赛道上与这支胸前印有的“捐献造血干细胞 我行你也行”标语的队伍邂逅,请向他们致意。他们用无私的大爱,生动诠释了“善行浙江”的真谛。 来源:体坛报   记者 洪漩 文/摄 部分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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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中华骨髓库,再造生命的奇迹
杭州市红十字会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队成立

杭州市红十字会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队成立

4月26日,杭州实现了第273例造血干细胞捐献,这一例,同时也是浙江省实现第900例造血干细胞捐献。在这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一天,杭州市红十字会在浙江省红十字生命教育体验馆举行“红十字与亚运同行”主题宣传活动暨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队成立仪式。 主题宣传活动由市红十字会秘书长陶一二主持,市红十字会党组成员、二级巡视员谭湘致辞。市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周澍向杭州市红十字会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队队长楼烈锋授旗,区、县(市)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专职)副会长等为区、县(市)志愿服务分队授旗。浙江省造血干细胞志愿服务总队队长靳毅送来祝福寄语。临平区章路平会长、富阳区郎军明会长围绕“红十字与亚运同行”工作作表态发言。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代表蔡悦纳向全市红十字志愿者发出了“我为亚运献热血、我为亚运添光彩”的倡议。 市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队授旗 “我为亚运献热血”倡议 为更好践行“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动员更多群众和志愿者加入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队伍,市、区红十字会明确23名市级服务队和各区、县(市)分队队长,进一步健全充实了队伍的带头骨干力量。 一直以来,杭州市红十字会系统深入推进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广泛发动,积极探索,成效明显。杭州于2003年实现第一例造血干细胞捐献。从2003年到2016年,杭州用了13年时间实现第1例到100例捐献。从2016年开始,杭州短短4年实现从100例到200例的跨越。2023年已完成13例。截至目前,杭州已有名31000名志愿者加入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中华骨髓库),成功捐献273例,居浙江省第一、全国省会城市第二。 来源:杭州红十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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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走在生命路上的“三献”志愿者:成为一颗火种,燃起一团火焰

奔走在生命路上的“三献”志愿者:成为一颗火种,燃起一团火焰

日前,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了全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名单,浙江省13名红十字志愿者光荣上榜!今天带你认识第五位——温州市红十字爱心护髓志愿服务队队长徐盛杰。 2023新年第一天,得知临床用血紧张,温州市红十字爱心护髓志愿服务队的徐盛杰走进温州血站,二话不说,挽起袖子,捐献热血。作为资深的无偿献血者,徐盛杰从大学开始就参与无偿献血,至今已累计献血6800ml。2015年,他登记成为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并在2017年第70个“世界红十字日”这一天成功捐献,成为浙江省第347例、温州市鹿城区首例造血干细胞捐献者。 作为一名医生,徐盛杰更能体会到血液对于拯救生命的重要性,于是在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之后,他成为了一颗“火种”,为生命奔走,加入志愿服务队,宣传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知识……虽然遭遇过白眼和冷遇,但始终步履不停。 2018年,徐盛杰组建了温州市首支以造血干细胞捐献者为主要成员的志愿服务队伍——温州市红十字爱心护髓志愿服务队,致力于开展无偿献血及造血干细胞宣传、招募、动员、陪护、护送等工作。 他带领队伍深入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宣传活动,累计组织相关宣传活动30余场,成功动员2000余人加入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陪护了53人顺利完成造血干细胞捐献。 为宣传造血干细胞捐献,证明捐献造血干细胞无损健康的理念,徐盛杰和团队志愿者在广电“健康导医”栏目宣传为群众普及造血干细胞捐献知识;在第六个”世界骨髓捐献者日”来临之际,改编录制造干版的歌曲《Mojito》并拍摄宣传MV;带领团队与入库志愿者、初配成功者建立密切的联系,提供咨询服务,努力打消他们的疑虑;他们还多次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传递对捐献者的爱心。 在徐盛杰的影响和带动下,他所在的工作单位——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有61人加入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其中4人成功捐献。 2018年4月,徐盛杰又成为了省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队的一员,通过示教考核被聘为省造血干细胞捐献宣传讲师团讲师。2019年9月,在老队员的带领之下,徐盛杰完成了首次护送任务,将捐献者的造血干细胞顺利送到了北京。“全程要保证箱不离手,一个生命抓在自己手上,不能有丝毫马虎。”徐盛杰形容护送之路是一条“希望”之路,他愿意踏上这条路,去传递生的希望。 截至目前,徐盛杰先后参与过8次造血干细胞护送,并完成交接。他的护送经历被记录进中华骨髓库重启二十周年宣传片《红色生命线》。 2020年9月,徐盛杰报名成为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者,至此,他正式成为一名光荣的“三献”志愿者。 “要将捐献这件事进行到底,帮助别人,我需要做的还有很多!徐盛杰说。 来源:浙江红十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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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2022年10月28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第26次办公会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红十字志愿者 第三章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 第四章 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章 激励与表彰 第六章 支持与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动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保障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推动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是指遵循“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由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人道服务。 第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遵循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履行法定职责,践行人道使命,按照不同的志愿服务领域分专业组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 第四条 坚持党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把志愿服务作为开展人道工作的基本方式、重要载体和主要抓手,明确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为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  红十字志愿者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者,是指在各级红十字会注册,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八条 红十字志愿者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应当符合其身心特点,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并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第九条 鼓励和倡导红十字志愿者通过总会认定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注册录入其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专业技能、服务领域等个人基本信息。 红十字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红十字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与所从事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三)获得与所从事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和保障;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红十字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履行相关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的任务; (二)保守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机构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依法受保护的其他信息;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人格等权利; (四)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妥善保管红十字志愿者证件; (五)不得利用红十字志愿者身份从事与红十字会宗旨不符的行为; (六)因故不能完成志愿服务工作的,应当及时告知红十字会、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第三章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指在各级红十字会登记,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以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为宗旨的志愿服务队伍或者志愿服务组织。符合条件的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应主动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红十字会的领导和工作安排; (二)负责红十字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考核; (三)制定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备、使用和管理,并在适当范围公示; (五)及时、如实记录红十字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培训情况、志愿服务情况、评价情况、表彰奖励情况等志愿服务信息; (六)定期向主管红十字会汇报工作开展和内部管理情况,接受上级红十字会的财务监督,配合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红十字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 第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主管红十字会应当注销其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红十字会章程或本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在成立、备案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备案的; (三)以红十字志愿服务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背离红十字志愿服务宗旨的; (四)连续两年未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滥用红十字标志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章  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包括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防灾减灾、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红十字精神传播、康复护理、社区服务、乡村振兴、养老服务、心理健康、人道资源动员、国际人道援助等领域。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关于印发《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发布《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新版《奖励办法》对部分奖项内容设置和评奖标准作出调整,要求各地充分利用全国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表彰相关信息的申报、核对和确认,进一步明确了表彰信息报送途径,并注重与近年出台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做好衔接。 关于印发《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 国卫医发〔20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红十字会,军队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工作,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无偿献血,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无偿献血工作高质量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修订形成了《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2022年2月25日 相关链接:《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修订解读 一、修订背景 根据《献血法》和《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每两年开展一次全国无偿献血表彰活动,表彰和奖励在无偿献血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单位、省(市)和部队。自1998年《献血法》实施以来,全国已累计开展10次表彰,无偿献血奉献奖获奖人次逾180万,在鼓励更多社会公众参加无偿献血方面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为持续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拓展无偿献血招募工作模式,鼓励更多单位和个人参与无偿献血活动,我委会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对《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版)》进行修订,形成《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 二、修订原则 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落实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公民、单位积极参与无偿献血,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为修订原则,结合近年我国无偿献血发展新环境、新要求和历届表彰实践工作经验,保留《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版)》体系框架和主要内容,对部分奖项内容设置和评奖标准作出调整,进一步明确相关指标统计口径,并注重与近年出台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做好衔接。 三、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共五章二十七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增加“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奖项(第六条第四项),获奖标准为“累计获得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3次以上者”,终身荣誉奖仅表彰一次。二是根据《志愿服务组织基本规范》(GB/T40143-2021)调整了“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获奖标准(第八条),并将“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时间”纳入评选条件。三是调整了“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获奖标准(第九条第二项),在强调巩固定期献血者队伍的同时增加千人口献血率等指标,获奖省(市)应当在“表彰年度内,当地献血人群中定期无偿献血者比例或千人口献血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四是为增加表彰工作准确性,提升工作效率,减轻基层血站工作负担,明确表彰信息报送途径(第十七条),要求各地充分利用全国血液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系统平台实现表彰相关信息的申报、核对和确认。五是进一步明确“定期无偿献血者”、“定期无偿献血者比例”和“千人口献血率”定义,明确统计口径,增加办法的可操作性和评价的科学性。 来源:医政医管局
捐献造血干细胞,点燃生命希望
《浙江省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修订)》

《浙江省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团体、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红十字志愿服务,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志愿服务精神,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红十字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以及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是指符合红十字运动宗旨,由各级红十字会及其所属的志愿服务团体安排,不以营利为目的,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人道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者,是指在各级红十字会及其所属红十字志愿服务团体登记注册,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团体包括红十字志愿服务队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 红十字志愿服务队是指由各级红十字会组建和指导,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团队。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由各级红十字会组建和指导,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  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队、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列为红十字会基础工作,明确志愿服务工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为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围绕主责主业,按专业、分领域组建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依托会员管理平台,建立红十字志愿服务中心、志愿者之家、志愿服务驿站等服务平台,以满足社会及志愿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为基本原则,结合红十字志愿者意愿及服务能力,开展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和项目。 第七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成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作为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协调指导机构,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第八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要加强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当地红十字事业发展规划,争取当地人民政府有关志愿服务的政策、资金和资源支持,为红十字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红十字志愿者 第九条  红十字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申请成为红十字志愿者,应填写《浙江省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在其能持续提供服务的所在地红十字会成为登记红十字志愿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健康状况相适应,不危及人身安全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征得其监护人书面同意或者由监护人陪同。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共同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 第十条  红十字志愿者可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通过各级红十字会或红十字志愿服务团体进行注册。通过各级红十字会或红十字志愿服务团体进行注册的,各级红十字会或红十字志愿服务团体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红十字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红十字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有关规定,志愿提供人道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践行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自觉维护红十字会的公信力; (三)履行红十字志愿服务承诺并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四)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服从红十字会及其志愿服务团体的管理; (五)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件; (六)自觉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团体的形象和声誉; (七)保守红十字志愿服务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八)保护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受保护的信息,尊重和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其他合法权益; (九)不得以红十字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它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红十字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团体; (二)自愿选择与自身情况相适应的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 (三)拒绝提供违背自身意愿、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四)获得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必要的物质条件、培训和保障; (五)取得红十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六)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红十字志愿服务团体章程等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团体应当加强志愿者培训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团体在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前,应当对志愿者进行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和危机应对等培训。 各级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团体应当定期向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向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者因学习、工作、生活等变化需要迁移、调动时,原驻地和迁入地红十字会要办理转出(入)手续,并做好志愿者服务记录的异地转移和接续工作。 第十五条  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由其所属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团体注销其志愿者资格,并报志愿服务团体所属红十字会备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志愿服务团体章程和本管理办法的; (二)长期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的; (三)利用红十字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的; (四)在红十字志愿服务中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自愿申请退出的。 第三章  红十字志愿服务团体 第十六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团体的主要任务是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做好志愿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红十字志愿服务队、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分别是红十字志愿服务团体的基础形态和高级形态。比较成熟、具备条件的红十字志愿服务队可依法登记注册成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 第十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团队,经所属红十字会批准和登记备案,可申请成立红十字志愿服务队: (一)有10名以上的志愿者; (二)有规范的名称,其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服务范围、志愿者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能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固定的志愿服务活动; (五)有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骨干人员。 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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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红十字系统志愿服务工作推进会在杭召开

全省红十字系统志愿服务工作推进会在杭召开

9月22日上午,全省红十字系统志愿服务工作推进会在杭州市余杭区召开,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聚焦开展具有鲜明红十字辨识度的志愿服务和打造“群众身边的红十字会”,部署推动新时代我省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积极助力省域治理现代化和“重要窗口”建设。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明办主任卢春中,省红十字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陶竞出席会议并为2020年突出贡献红十字志愿服务团体和红十字志愿者代表颁发荣誉证书。省红十字会党组成员、秘书长佘新荷主持会议。 卢春中充分肯定了我省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取得的成绩,一是红十字志愿者已成为全省志愿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二是红十字志愿服务极大地丰富了我省志愿服务的内涵,三是红十字志愿服务精神为“文化浙江”建设增添了活力。 卢春中强调,红十字志愿服务源远流长,红十字志愿者昂扬勃发,红十字志愿服务精神独树一帜。进入新时代,全省红十字志愿服务理应在建设“重要窗口”的新征程中再谱新篇、再立新功。 一是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服务的重要指示精神。 二是要深刻精准把握新时代志愿服务工作的重点任务和实践要求,把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人心作为重点,把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作为原则,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始终。 三是要深入推动志愿服务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四是要深化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陶竞指出,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日益发展壮大,并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等许多重要事务中发挥了独特作用,各级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她强调,加快推进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服务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的必然要求,是红十字组织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是打造“群众身边的红十字会”的重要抓手,是全省红十字系统参与“重要窗口”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健全完善我省现代志愿服务体系的重要方面。 陶竞总结了近年来全省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取得的成绩,一是抓组织领导,协调联动,管理进一步规范;二是抓领域融合,拓展格局,影响力进一步扩大;三是抓品牌培育,铸造名片,特色进一步彰显;四是抓阵地建设,整合资源,活力进一步绽放;五是抓典型推广,示范带动,组织队伍进一步优化。 陶竞强调,红十字事业是一项崇高的事业,红十字志愿服务十分光荣、任重道远。各级红十字会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发展壮大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合力推动红十字志愿服务往深里走、往实里走,让红十字志愿服务辨识度更鲜明,队伍更有活力,活动品牌更深入人心。 她对做好新时期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进一步壮大红十字志愿服务力量。红十字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团体是各级红十字会的重要工作伙伴。要大力发展红十字志愿者;要积极组建红十字志愿服务队;要加快培育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 二是进一步彰显红十字志愿服务特色优势。要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为己任,倡导开展辨识度高的红十字志愿服务,着力打造红十字志愿服务品牌。 三是进一步建好红十字志愿服务阵地和平台。服务阵地和平台是红十字会组织志愿者服务群众的重要载体,也是“群众身边的红十字会”的具体体现。抓服务阵地和平台建设,要善于融合结合,注重长效,增强实效,讲好故事。 四是进一步强化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和激励。红十字志愿服务,重在日常、贵在经常、难在长常。深入推进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必须一手抓规范管理,一手抓褒扬激励。 会上,湖州市红十字会、杭州市余杭区红十字会、宁波市奉化区红十字会、温岭市红十字会、省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队、温州医科大学护理学院救护培训志愿服务队、海宁市博爱365志愿服务队、绍兴市财政局红十字志愿服务队、金华市红十字志愿服务队、江山市红十字会应急救援队、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舟山市红十字会海岛巡回医疗队)的代表作了交流发言。 杭州市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魏丹英,余杭区委常委、统战部长袁水良等出席会议,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分管领导、业务骨干、红十字志愿服务团体和志愿者代表等170人参加会议。 “数”说浙江省红十字志愿服务 2020年印发2个指导性文件: 2020年表扬25个突出贡献红十字志愿服务团队、192名突出贡献红十字志愿者: 1. 现状 志愿服务队伍:1600多支; 志愿者:20多万名; 与各级理事单位合作项目:70多个; 与其他群团组织合作项目:150多个; 与各类社会公益组织合作项目:200多个; 实施“情暖浙江·红十字志愿服务”培育发展计划:累计投入培育扶持资金180万元,资助扶持项目90个; 入选总会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和红十字青少年社会实践项目:39个; 全省红十字领域“中国好人”:5名; 全省红十字领域“浙江好人”:132名; 省首届最美(最佳)志愿服务典型:6个; “全国红十字系统先进集体”:1个——省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志愿服务队; 全国学雷锋志愿服务“四个100”先进:7个。 2. 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省红十字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团体要实现量的增加、质的提升。 数量上—— 各类红十字志愿者占常住人口的5‰以上,全省注册登记的红十字志愿者总数不少于32万人;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直接联系指导的志愿服务队不少于3支,每个红十字基层组织至少有1支志愿服务队。 质量上—— 把规范管理作为头等大事,借助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和全省志愿服务管理平台,确保红十字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团体登记率达100%; 把打造品牌作为重要任务,每个县(市、区)在当地乃至全省至少有1个影响力广泛的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或品牌; 把激发荣誉感作为内生动力,进一步建立落实志愿服务表扬激励长效机制。 通过量的积累和质的提升,稳步推进红十字志愿服务专业化、制度化、品牌化、长效化、社会化发展。 来自:浙江红十字
“黄钢锋志愿者服务工作室”授牌

“黄钢锋志愿者服务工作室”授牌

8月21日上午,余杭区南苑街道康城社区“黄钢锋志愿者服务工作室”授牌仪式在康城社区举行,省红十字会人道传播与组织管理部部长张孚传、省红十字会两捐中心主任阮维修、市红十字会党组成员、副会长章仕才、余杭区政府办副主任、区红十字会副会长庞蔚燕、 南苑街道党工委书记应世明、余杭区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张瑗、区红十字会副会长林少芳、南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於娜、 南苑街道康城社区党总支书记刘艳芬、各镇乡街道分管人员等领导及若干志愿者参与了授牌仪式。 仪式由余杭区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张瑗主持,首先由南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於娜介绍了康城社区“黄钢锋志愿者服务工作室”的相关情况,介绍了社区关于红十字会的宣传、发动及涌现出的像黄钢锋及卢科科这样的优秀志愿者,充分肯定了社区的工作成效。市红十字会党组成员、副会长章仕才与南苑街道党工委书记应世明授牌,黄钢锋接牌。 会上省红十字会人道传播与组织管理部部长张孚传发表讲话,肯定了康城社区、南苑街道及余杭区的造血干细胞工作,并提出了希望与要求,希望我们大担探索、服务联动、团结凝聚在一起,争做全省排头兵。仪式后,一行人参观了“黄钢锋志愿者服务工作室”,了解了我社区黄钢锋、卢科科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先进事迹、红会的宣传以及参与的活动。 此次仪式,赢得了省市区级红会领导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今后康城社区将以助推“五大余杭”、“三个全域”为引领,继续围绕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深入开展了无偿献血知识普及、为无偿献血宣传招募、为献血者做好服务等各项志愿服务活动将致力打造“智慧献血”服务体系,以最美康城人、六点半故事会等活动为载体,融合计生协、家庭健康、红十字急救等综合性服务,引进健康体检一体机、CPR、AED等现代化设备。同时,还将邀请专家老师、责任医生、共建单位及辖区志愿者定期值班坐诊,通过打造社区“微服务”常态化驻点,让辖区群众感受到“阳光”般温暖的服务。 此工作室的揭牌,更是标志着我社区精神文明工作步入了智慧化、系统化、规范化的全新发展轨道,也必将进一步推动南苑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 来自:南苑街道康城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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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志愿服务信用记录与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志愿服务信用记录与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志愿服务信用记录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规范我省志愿服务信用信息的记录和管理,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志愿服务信用记录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2019年12月27日 《浙江省志愿服务信用记录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志愿服务信用信息的记录和管理,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信用记录,是指民政部门对我省志愿服务活动主体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与志愿服务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记录。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志愿服务信用状况有关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志愿服务信用信息进行记录与管理。 第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凡应当纳入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及其他志愿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志愿服务信用记录遵循客观公正、依法公开、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  志愿服务信用记录采取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省民政厅负责全省志愿服务信用记录管理,志愿服务信用信息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库对接。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权限和范围,做好志愿服务信用记录工作。 第六条  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分为基础志愿服务信息、良好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和不良志愿服务信用信息。 基础志愿服务信息指信用主体姓名(名称)和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身份识别信息和反映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 良好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包括志愿服务情况、志愿服务时长、表彰奖励情况等信息。 不良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包括不良行为情况、不良信用等级、处理时间、处理单位等信息。 第七条  志愿者的良好志愿服务信用信息依托民政部建立的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和民政部指定的其他志愿服务信息平台获得,不重复记录。 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因志愿服务受到政府表彰情况构成社会组织的良好志愿服务信用信息。 第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违反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及其他志愿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信息构成不良志愿服务信用信息。 第十条  民政部门通过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其他部门推送等途径采集不良志愿服务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不良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形成或者获取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不良志愿服务信用信息等级包含志愿服务活动异常信息和志愿服务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  志愿者和其他个人存在以下情形的,记录为志愿服务活动异常信息: (一)恶意虚增志愿服务时长的; (二)伪造、变造志愿服务记录信息的; (三)提供或倒卖或故意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志愿服务活动异常信息,主体列入志愿服务活动异常名录: (一)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被民政部门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二)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被民政部门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三)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被民政部门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前款所述的行政处罚不包括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民政部门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记录为志愿服务活动异常信息,主体列入志愿服务活动异常名录: (一)应当说明但没有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信息及可能发生的风险,置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于重大风险之中的; (二)安排志愿者参加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活动造成志愿者权益受损的或强行安排志愿服务活动的; (三)参与突发事件志愿服务活动,不接受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的; (四)没有按照规定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需要的专门培训或安排没有职业资格的志愿者参加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应当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没有提供的; (六)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却没有提供的; (七)应当签署协议没有签署协议的; (八)非法使用或滥用志愿服务标志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记录和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被民政部门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或因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被民政部门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记录为志愿服务活动异常信息。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志愿服务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主体列入志愿服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因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被民政部门处以限期停止活动或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的; (二)因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被民政部门处以限期停止活动的行政处罚的; (三)因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被民政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 (四)三年内两次以上在志愿服务方面被民政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的; (五)因志愿服务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记录和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记录为志愿服务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在将因非行政处罚事项的主体列入志愿服务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明确告知纳入志愿服务信用记录管理的后果。 第二十条  对志愿服务信用记录有异议处理及名单名录的移入移出管理参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省民政厅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向省公共数据工作机构报送全省志愿服务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志愿服务信用信息的披露与公示、保存期限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国家对相关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推送、发布、泄露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及相关资料。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其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记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可以根据信用主体的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在职责范围内进行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六条  志愿服务良好信用用于修复公共信用的办法由省公共信用工作有关部门机构和省民政厅共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民政厅社会工作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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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发布《关于加强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发布《关于加强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期,为深化中国红十字会改革,推进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创新发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发布《关于加强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加强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红字〔2019〕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铁路系统红十字会: 志愿服务是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之一。党和国家高度关心重视红十字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改革方案》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列入重要任务。为深化中国红十字会改革,推进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十字事业和志愿服务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志愿服务条例》,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深化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把志愿服务作为各级红十字会开展人道工作的基本方式、重要载体和主要抓手,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作为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凝聚起更多的人道力量。 二、主要目标 到2024年,注册红十字志愿者总数达到200万人,建立覆盖广泛、管理规范、服务完善、充满活力的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体系,志愿服务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水平全面提升,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在服务党政大局、满足人道需求、保护生命健康、促进全社会向上向善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红十字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成为改善民生福祉、完善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统筹协调,构建系统推进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工作格局。 拓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领域。红十字志愿服务是指在红十字会注册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人道服务。各级红十字会要聚焦主责主业,“按专业、分领域”在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红十字精神传播、国际人道援助等领域积极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 形成齐抓共管志愿服务的工作合力。做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是各级红十字会的共同责任,要努力形成各级红十字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工作态势。总会要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组织宣传部门主要负责志愿服务工作的宏观规划、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综合数据管理,各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本领域志愿服务工作的组织推动和业务指导,推动相关规划和政策的落实;省级和市级红十字会要加强对本地区志愿服务工作的研究规划,争取政策支持,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工作的长效机制;县级红十字会和基层组织要把志愿服务作为主要工作内容来抓,大力发展红十字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融入国家志愿服务工作体系。各级红十字会要进一步加强与文明办的沟通协调,推动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和精神文明工作考核范畴;积极争取民政部门的相关指导和政策支持,推动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发展;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交流,共同推进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深入广泛开展。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要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吸纳文明办、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为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二)大力发展红十字志愿者,建立健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体系。 加强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建设。各级红十字会要把发展志愿者作为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市、县级红十字会和红十字会基层组织要着力推动红十字会员、捐赠人注册成为红十字志愿者,促使红十字救护员、应急救护师资、救援队员、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入库志愿者、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者注册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大力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要建立支持和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长效机制,通过人才培养、项目资助和示范引领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培育。省、市、县级红十字会要结合履行法定职责和本地实际,发展本级管理的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其中县级红十字会建立的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不少于3支。要加强对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日常管理,引导符合登记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指导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探索推动具备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推动建立红十字志愿者协会。有条件的省级和市级红十字会要积极建立红十字志愿者协会,发挥协会的联络、协调、服务作用,吸纳有影响力的红十字志愿者骨干和志愿服务组织,提升协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要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切实提升协会服务能力,协助志愿服务组织做好登记、年检、评估、信息公开,助力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着力开拓创新,提高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水平。 规范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与服务。各级红十字会要结合贯彻执行《志愿服务条例》,推动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化发展。规范红十字志愿者的招募,推进红十字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及时有效匹配志愿服务供给与需求,不断提高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健全红十字志愿服务培训体系,加强对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培训,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强化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志愿者能力素质;指导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及时、完整、准确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规范开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为红十字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条件,鼓励与保险公司合作设计开发符合红十字志愿服务特点特别是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的险种,维护志愿者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合法权益;推动有关部门落实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红十字志愿者、鼓励公共服务机构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红十字志愿者给予优待等相关促进措施,探索建立基于志愿服务时长和质量的积分激励机制。严禁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鼓励基层创新,打造品牌项目。要总结各地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的基本经验、主要做法,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创新开展符合红十字宗旨的特色项目,引导、支持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发挥优势、各展所长设计实施创新项目。要根据新时代新要求,加强对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的研究规划,加大资源投入,积极扶持有创新性、示范性的优秀项目,着力打造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品牌。 助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要积极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参与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工作。省级、市级红十字会要加强对县级红十字会的支持和指导,依托学校、社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立新时代文明实践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依托现有基层公共服务阵地资源,打通盘活红十字服务站、红十字救护站、生命健康安全体验馆等活动阵地,建立红十字人道服务平台,为文明实践工作服务;聚焦主责主业,结合当地实际,发挥自身优势,大力开展社区备灾、应急救护培训、生命健康安全和防灾避险知识普及、人道救助、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等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广泛传播红十字运动精神和人道文化。 (四)建立综合性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发挥先进典型引领示范作用。 强化表彰激励。要认真落实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分级开展志愿者星级评定,县级红十字会负责一至三星级志愿者评定,地市级红十字会负责四星级志愿者评定,省级红十字会负责五星级志愿者评定。 各级红十字会要结合实际建立志愿者嘉奖制度,褒扬和嘉奖优秀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授予荣誉称号;对优秀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代表优先安排参加红十字会的培训、会议等重要活动,推选为各级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理事会理事,推荐参加“道德模范”等有关评选表彰;将走访慰问红十字志愿者纳入“红十字博爱送万家”活动。总会定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予以评选、嘉奖。 各级红十字会要积极参与全国宣传推选学雷锋志愿服务“四个100”先进典型活动,层层择优推选,加大宣传力度,做好优秀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服务社区宣传推选工作。 加强宣传引领。要把表彰激励与事迹宣传有机结合,大力宣传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进展和成效,深入挖掘红十字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充分展示红十字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时代风采和良好形象。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运用新媒体平台,精心策划主题宣传、专题宣传,讲好红十字志愿者故事,传播好红十字志愿者声音,树立和提升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品牌的影响力、感召力和吸引力,营造有利于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要加强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志愿服务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上,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志愿服务工作汇报,专题研究和指导志愿服务工作,帮助解决志愿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加大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支持力度。 (二)加大经费支持。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要积极争取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支持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立足自身优势通过承接政府和红十字会的公共服务项目、争取政府补贴与社会资金等多种途径,持续提升自身发展能力。 (三)建设“红十字志愿者之家”。各级红十字会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空间和红十字特色服务阵地,建立“红十字志愿者之家”,向红十字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放更多资源,为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办公场所、活动空间和交流平台。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2019年11月13日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加强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